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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3日 11:04  点击:[]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通知》(冀教高【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推进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 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有序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 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教学的内涵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二条基层教学组织是各教学单位内部设立的教学组织实施机构,是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基本单位。学校鼓励教学单位探索创新基层教学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保障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模式

教学单位可按照“***单位一系(教学部、教研部、实验中心)一教研室(课程组)”模式组建基层教学组织。“***单位—系”“***单位—教学部”“***单位—实验中心”属于校级基层教学组织,与学校业务机构设置同步进行。“***单位—系(教学部、教研部、实验中心)一教研室(课程组)”属于院级基层教学组织。

第四条基层教学组织设立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以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形成课程、教材、试题库等教学资源集成优势,推动学校教学内涵发展,稳步提升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

(二)创新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适应国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在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和教学功能上开拓创新,增强基层教学组织的活力。

(三)全覆盖原则。将全体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纳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全员、全过程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教学活动、日常管理、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四)有利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有利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有 利于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有利于师资培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

(五)层级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根据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学科(群)、专业(群)为基础,建立系级基层教学组织;以课程(群)为基础,建立教学部(教研部)、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

第五条校级基层教学组织设立条件

(一)系。系的设立原则上根据教学单位现有本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以专业(类)为基准,由一个或多个同类专业组成的集合作为标准组建。系内专业能有力支撑学科建设、发展前景良好;基本上能承担本专业的全部专业课及大部分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能开设相关学科的选修课供全校各类专业学生修读。

(二)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教学部(教研部、中心)。公共课教学部(教研部、中心)的设立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课程群组建。教学部(教研部、中心)能承担本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全部教学任务,能开设相关选修课供全校各类专业学生修读。

(三)实验中心。实验中心的设立原则上能够完成教学单位所承担的所有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能开设相关实验型选修课供全校各类学生修读。

校级基层教学组织人员规模、专业技术职务等要求应符合学校业务机构设置条件。

第六条院级基层教学组织设立条件

各教学单位在校级基层教学组织下为了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可按需自主设置院级基层教学组织,如:以专业群为基准建设的系,可设置“**专业教研室”;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群)组建课程组、教学团队等。院级基层教学组织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基层教学组织设立程序

校级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在符合学校学科 整体布局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 于符合设置条件的校级基层教学组织,经教学单位论证通过,报 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人力资源处审 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设立;跨单位组建的校级基层教学组织设 立,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前还需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院 级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在校级基层教学组织设立后,由各教学单位按照需要和设立条件组建院级基层教学组织,报教 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基层教学组织职责范围

(一)教师教学发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探索如何将“课程思政”浸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落实教授、副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培育教学文化,重视教师培训,制定教师培养计划,有计划安排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学习等,形成完善的教学研修制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落实新教师助教制和青年教师导师制,对新教师坚持“双证”上讲台制度。注重课堂教学规范,实行新开课审批制、集体备课制。

(二)学科、专业建设。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产业、行业和用人单位共同研究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标准,制定落实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和完善与学科专业发展、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特色专业建设,发挥在学科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学科与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促进教师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教)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生动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并融入教学设计,结合学科专业深入开展劳动教育。建设数量充足、质量高的通识选修课供全校各类专业学生修读。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打造“金课”。选用或编写高水平优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高水平建设。

(四)实践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平台建设。加强课程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践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协助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五)教学组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多元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妥善收集、整理、保管各种教学资料及教学档案。组织制订并规范教学大纲、教案,严格考试管理,保障命题质量,推进非标准答案试题命题,实行全过程学业评价,加强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设计或论文、专业实践等)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教学正常运行;组织研究制定学业评价方式和标准,开展多元化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工作,对开设课程和教学活动的教学质量进行全覆盖考核,切实保障课程教学质量。不定期组织在校学生、毕业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座谈和第三方调查。

(六)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 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学业评价、教学 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推进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研论文发表和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 竞赛,开展同行评议。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时 了解教学改革领域的最新动态。

(七)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在学校、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下,建立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人才培养各环节质量标准落实到教学过程中,形成目标导向、持续改进的人才培养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教师四级教学督导体系,注重通过教学反思来加强教师的自我督导,提升教师追求卓业教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持久性。

第九条基层教学组织工作管理制度

(一)顶层设计制度。每学年应结合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年度工作要点,做好自身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研讨制度。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3次的专题教研活动,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探讨教学规律和方法,交流教学经验。

(三)集体备课制度。公共必选课、专业必选课应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师备课研究讨论,其他课程尽可能加强集体备课。

(四)听课与观摩制度。每学期应组织1-2次教学观摩(公开课)活动,负责人听课门次不少于2次,组织教师同行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不少于2次。

(五)自评制度。坚持每门课程教师在开课过程中都持续开展学生学习体验调查,以学生学习成效为目标,及时改进课程效果,教师每学期都应对教学情况进行自评。

(六)考核制度。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不定期抽查本基层教学组织成员的教学情况、关注考试情况,重点关注教学效果和考试方式(含成绩占比)的合理性和命题质量,在聘期内要实现抽查覆盖全体成员。基层教学组织每年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七)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基层教学组织要为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安排指导教师,落实好青年教师助课制度,将优良传统和作风传给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树立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教学观念。每学期听青年教师试讲不得少于8学时。

(八)文件归档制度。要对工作档案进行归纳整理,重视各项教研活动、听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各类活动档案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展示。

第十条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聘任

校级基层教学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的选聘、管理、考核等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院级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各教学单位选聘、管理、考核。同时,各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设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可由系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基层教学组织的考评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跨学科、跨学院组建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由牵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结果由各教学单位归档备查(建设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各教学单位对考评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在评奖评优、教研教改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可推荐参加学校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评选,优秀者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且可以申报校级及以上的教学团队。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对校级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和抽检,跨学科、跨学院组建的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情况列入牵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经费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按照每年200元/人的标准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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