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本科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国(境) 外、省内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和加强, 校际交换生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合作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境外办学项目。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合作处或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的校际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校的学术水平、办学条件、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及地位原则上不低于我校,其中,交流的国(境)外大学应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大学。
(二) 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应为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修读的课程体系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的培养要求。
(三)交流学校修读课程与申请转换的本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须实质等效。
(四)学校的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体育类、心理健康类、劳动教育类课程不在转换范围内,可按照学校要求选修指定的网络课程, 或返校后补修。 已获得学分课程、正在修读的课程也不在转换范围内。
(五)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课程学分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即1学分对应理论课16学时、实验课32学时或实践课1周。
(六)交流学习所修读的同一门课程仅可用于一次认定和学分转换,可按“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等方式认定为我校课程。申请转换的课程学分(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相应转换课程学分(学时)总量,单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课程学分不超过0.5学分(或学时不超过8学时)。
三、课程成绩和等级评定
交流课程抵免我校的相应课程后,学生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可不需要再修读该门课程,但该成绩不参与学生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分、算术平均分计算。
1.各学院、专业应该深入了解交流学校成绩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保证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达到学生培养要求。
2.交流学校提供的课程成绩可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 学院、专业应根据我校人才培养要求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综合认定的成绩根据《燕山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百分制成绩与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记载。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程序
(一)学生申请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 应在所在专业负责人指导下制定书面学习计划并填写《燕山大学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以下简称“学习计划表”),经由所在专业负责人审核后, 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备案。校内培养计划课程无法实施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学生回国后需补修,补修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考成绩。
(二) 学生应按照学习计划表修读课程, 学生赴交流学校后如需调整学习计划的,须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调整方案、理由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并根据调整情况重新填写学习计划表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备案,不在学习计划表内备案的课程学校不予执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手续。
(三) 交流学习期满,国际合作处在接到交流学校开具的学生成绩单后,进行审核盖章,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
(四) 学生领取到经过审核的成绩单后,学生提交成绩单原件、课程介绍和学时证明等材料至所在学院,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查,在确保交流学校学生修读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可以满足专业对学生培养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填写《燕山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 认定申请表(本科)》; 学生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依次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交流学校所学课程是否可认定为我校课程、认定后的成绩等级; 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学院将学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申请、审批材料(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备案, 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
(五) 为保证学分转换的严肃性,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复审,如发现问题,即退回要求学院进行重新审核。
(六)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1-4周。
五、其他事项
(一)学生申请在国(境)外、国内学术科研机构学习,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学院在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审批工作时,应及时将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实施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课程告知学生,以免影响学生相关课程学分的修读。
(三) 如出现本办法不能涵盖的情况,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