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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实习及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6日 11:21 霍文刚 点击:[]

第一

第一条实习作为本科教学的基本实践环节,对于学生了解社会和专业发展现状、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实习教学及其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和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习教学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分为集中实习和自选实习两类,集中实习是指由指导教师联系好实习单位并带领学生集体完成全部实习内容的实习;自选实习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由教师为学生联系的顶岗实习(实习单位给学生提供食宿条件及生活补贴)按照集中实习对待。

第三条实习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日历、实习经费预算方案及相关财务规定安排实施。各学院的主管院长、系主任每年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执行计划,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确保实习效果。实习工作实行责任人追究制度。

第四条 由学校教学预算安排的实习经费专门用于支付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生产实习、认识实习及专业实习等项目开支。

第五条 实习经费要统筹规划,厉行节约。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应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即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安排在本地实习的就不到外地去,能就近安排的就不到远处去。

第六条 鼓励各专业组织学生到发展势头好的高水平企业进行实习,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学生的实习经费实行个人成本补偿机制。即各专业在实习出发前将实习经费的预算告知学生,若预算经费超出学校下拨的实习经费额度,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对于没有条件承担实习经费成本补偿的学生和不接受实习经费补偿机制的学生,各专业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为这些学生合理安排实习内容,指定专门的负责教师,确保足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为了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鼓励各专业为学生争取较多的顶岗实习(实习单位给学生提供食宿条件及生活补贴)机会,且顶岗学生的实习经费(住宿、交通等)节余部分由学院自主支配。顶岗实习时间不得少于教学计划要求周数。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教学执行计划,包括实习内容、实习人数、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等,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实习计划,并根据实习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等按如下标准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报送计财处审批。

1. 教师经费

教师的实习经费按照实习计划中的具体实习地点和天数进行预算,每周2100元/人,实行上额限制,超出部分由专业所在学院自主承担。

为鼓励各专业“就近就地”安排实习,凡在校外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市内交通(80元)、伙食补助(50元)统一按照每人每天130元标准包干使用。校内集中实习及自选实习的带队教师没有经费补助。负责安排自选实习的教师只计制定、落实实习计划2教分、考核实习成绩每班8教分的工作量,不计带队指导工作量。

2. 学生经费

学生经费根据实习地点的不同进行预算,外地集中实习每周175元/生,本地及校内集中实习和自选实习每周125元/生。

3. 除雕塑专业外,凡是超过4周的实习教学,均按4周的标准进行经费预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实习经费应精打细算,例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和不合理开支。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带队教师及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补助费,实习单位的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组装元器件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费及授课酬金等。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经费,学校将不予报销。实习教学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执行标准如下:

1. 交通费:指实习带队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

(1) 实习期间教师往返外地实习地点之间的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同期计财处差旅办法执行,交通费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根据实习地点的实际天数核发。

(2) 学生去外地实习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只报销火车硬座车票、轮船最低等的舱位和长途汽车的普通坐票。学生在实习期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 住宿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师生的住宿费用。

(1) 教师到外地实习需要住宿时应住标准间(2人间),每个房间每天住宿标准不高于310元。按照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主承担。

(2)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房,应尽可能请实习单位协助解决。

无法解决时,可在实习地点附近自行安排住宿。

3. 保险费:指各专业在实习期间为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由各专业与保险公司自主联系,按照相关保险标准执行,据实报销。

4. 伙食补助:根据校计财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习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为50元(学生及校内实习带队教师不予补助),根据实习地点的实际天数核发。

5. 实习教学管理费:指实习单位接纳实习教学而收取的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的证件费等,按照实习单位标准执行,据实报销。

6. 参观费:指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及艺术类、设计类专业的景点门票费等,按照实习单位标准执行,据实报销。

7. 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为学生下发教学材料的印刷费、复印费以及网络费、实验费等,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据实报销。

8. 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据实报销。

9. 校内实习教学的元器件购买和组装费用,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据实报销。

10. 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实习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的酬金等,原则上应控制在所实施项目实习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四章 实习教学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一条 经计财处审批通过的实习教学预算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 二级学院综合改革试点学院(机械学院、电气学院和文法学院)的集中实习经费于每年年初全部下拨至各学院单独管理;其他学院的集中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2. 集中实习的经费实行请款报销制,专款专用,当各专业实习的实际执行情况与上报的实习计划一致时,可据实审批报销。

3. 自选实习的经费是在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以补助的形式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卡内,无须请款报销。

第十二条请款报销程序

1. 实习带队教师根据实习计划制定《实习日历》,填写请款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计财处预借实习经费。

2. 实习结束后,实习经费的开支由教师将使用经费的票据收齐后,按计财处规定粘贴、核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计财处报销。聘请企业讲课的费用和带队教师与学生共同开支的费用,须凭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各项实习教学经费都必须根据教学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没有列入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和不能确认为合理支出的票据将不予报销,杜绝不合理的支出。

第五章 实习效果考核

第十四条实习结束后,学生提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参加顶岗实习和自选实习的学生,还必须提供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或实习鉴定。实习成绩的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汇报答辩等多种方式。但自选实习、顶岗实习必须采取PPT汇报答辩的形式考核。考核完成后,各专业要将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考核相关材料交到学院教务科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各专业需在实习请款前将学院领导审批的《实习日历》以及实习结束后填写的《燕山大学本科生教学实习执行情况表》分别报教务处备查。教务处将对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材料进行抽查。凡是发现未按照实习计划、实习日历中制定的内容组织落实实习任务的专业,将酌情减少该专业第二年的实习经费,并对所在学院当年的学院运行管理评价中予以直接扣5分的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各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十七条 教师联系顶岗实习的奖励工作量是在联系成功后,依据学生、学院、实习单位的三方顶岗实习协议进行拨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单位,尽可能建成实习基地,以便相互交流与协作,保障实习效果。

第十九条 各学院须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实习工作中带队教师和学生的职责、顶岗实习的考核办法、实习经费的使用、实习安全规定等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教务处、计财处负责对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燕山大学关于加强实习教学及其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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