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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3日 11: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高厅〔20062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各类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科学预算。项目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注意充分发挥已有教学条件的作用。

3.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转作它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由各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劳务费:包括直接承担项目研究与实践的有关专家咨询费、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发放范围为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以外人员;原则上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2.差旅费:包括直接承担项目研究与实践的有关人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

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4.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5.设备(服务)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和服务(如:课程视频制作费)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其中,原则上设备购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

6.版面费:教材、论文版面费。

7.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主要应用于教学研究与改革,一般不能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核销。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经费分期分批拨付,超支不补。

第八条 经费拨付方式与要求:

10.5万元及以下的建设经费签订立项合同后一次性拨付;0.5万元以上的建设经费在签订立项合同后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40%

2.立项合同签订后,由教务处联合计划财务处拨付首批建设经费。后续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拨付。

3.项目结题验收时,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建设经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拨付经费,待事项完成且审查合格后续拨。

1.需要变更负责人或负责单位(部门)的;

2.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的,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需要申请延期完成一次的;

4.中期检查未通过的;

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项目的各类变更情况须由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立项合同建设任务,申请延期超过一次的,将终止项目建设,追回已拨付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经费应在拨付当年全部实现支出,逾期未使用的经费按照规定收回后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燕山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燕大教字[2013]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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