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在保证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凡受聘为燕山大学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年必须至少为学校(含里仁学院)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每年讲授课程总学时不少于32学时,独立讲授或联合讲授均可,联合讲授时本人承担讲授学时数不得低于8学时。讲授课程指列入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含重修课)。研究生教研部的教授、副教授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等同于承担本科生课程。
第二条 在各教学科研单位兼任专家型“双肩挑”干部的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讲授24学时的本科生课程;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机构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在各教学单位聘任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延聘教授,每年至少讲授16学时的本科生课程;任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的教授、副教授,或各教学单位的一级教授,或在各教学单位聘任开发型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讲授8学时的本科生课程或为本科生开设4次讲座。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积极鼓励各教学单位选派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学生开设公共必选课或专业必选课,倡导知名教授每年为大学一年级学生开设工程导论、专业导论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上课。
第四条 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在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备案。教务处每年对各单位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进行核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各单位应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六条 对于讲授本科生课程未达到学校要求学时数的教授、副教授,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对未经学校批准,一年内未给本科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三年不讲授本科课程者,将被转出教师系列。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具体要求,最低学时要求不得低于学校要求,且将其作为上岗考核条件。
第八条 具备非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燕山大学关于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规定(修订稿)》(燕大教字〔2013〕37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