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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体育代表队运动员成绩管理暂行条例

2017年09月14日 10:49  点击:[]

为了规范我校体育代表队的管理,调动高水平运动员及普通运动员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使他们既能顺利完成文化课学习任务,又能积极发挥体育特长,刻苦训练,为学校争得荣誉,并考虑运动员常年参加训练和比赛确实影响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燕山大学体育代表队队员的必修课成绩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水平运动员、普通运动员的界定

1.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我校通过高水平运动项目招录的学生,即特招的运动员。

2.普通运动员是指我校通过正常招生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的在籍在读学生,其资格是由体育学院根据每学期的比赛需要、经过选拔和试训后确定的。

二、体育代表队的界定

1.体育代表队的组建

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大运会及各单项竞技项目的比赛通知,结合我校开展体育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和武术等体育代表队。其中男、女排球项目为高水平运动员代表队,另外四个项目为普通运动员代表队。普通运动员代表队每年可根据以往成绩和实际情况有所变化,但总数不超过四支。

2.运动员、教练员名额

(1)男子排球队:队员2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2)女子排球队:队员2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3)男子足球队:队员22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4)乒乓球队:队员14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5)武术队:队员15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6)健美操队:队员12人(机动2人),教练员2名;

注:因参赛任务需要的其他项目代表队,需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组建。

3.体育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各代表队运动员(含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名单和参加比赛、训练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若有变动,最迟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此后,不再办理补充队员的确认。

三、代表队运动员的成绩管理规定

(一)高水平运动员

1.加分标准

(1)高水平运动员在非比赛学期的训练期间开设的必修课程,可申请加分,其课程考核成绩为F(不及格)档的,加分至D(及格)档记载;其课程考核成绩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可按照进一档的标准加分;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

(2)高水平运动员在比赛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可申请加分,其课程考核成绩为F(不及格)档的,加分至D(及格)档记载;其课程考核成绩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按照实际分数等级+参赛奖励加分记载;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且只有比赛学期可以加参赛奖励分。

(3)比赛期间(含比赛前3天,比赛结束后3天)校内考核的课程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按照实际学期享受加分政策(实际学期是指学生再次参加缓考课程考试的学期,若学生仍有参赛任务,按照参赛学期的标准加分;若没有参赛任务,则按照训练学期的标准加分)。

2.参赛奖励加分标准

比赛成绩

加分分值

主力队员

非主力队员

全国比赛前三名

进四档

进三档

全国比赛第四五六七八名

进三档

进二档

单项破省记录

进三档

进二档

省单项、团体第一名

进三档

进二档

省单项、团体第二、三名

进二档

进一档

注1:以获得的最高名次对照上表加分,获得多项名次时不累计加分。

2:省级是指省大学生运动会、省大学生单项联赛或锦标赛;国家级是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联赛或锦标赛;其余未认定的比赛级别,经教务处与体育学院审议后确定。

3.训练时间要求

高水平运动员每周训练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周训练不少于12小时。

(二)普通运动员

1.加分标准

(1)普通运动员在非比赛学期的训练期间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考核成绩为F(不及格)档的,不予加分;成绩考核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可按照进一档的标准加分。每学期可申请加分的课程不多于两门(含两门),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

(2)普通运动员在比赛学期的训练期间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考核成绩为F(不及格)档的,不予加分;成绩考核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按照实际分数等级+参赛奖励加分记载(参赛奖励加分比照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可申请加分的课程不多于三门(含三门),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且只有比赛学期可以加参赛奖励分。

(3)普通运动员比赛期间(含比赛前3天,比赛结束后3天)校内考核的课程可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照实际学期享受加分政策。

2.训练时间要求

普通运动员比赛学期每周训练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周训练不少于12小时;非比赛学期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周训练不少于6小时。

三、成绩记载

1.确定为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在校必须履行学习、训练、参加比赛的职责和义务。每学期末,体育学院根据教练员提供的平时训练记录及比赛成绩,核定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效果,提出必修课成绩的加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训练周数超过每学期开课周数1/2者,执行上述规定;训练周数不足开课周数1/2者,不能执行上述规定。

3.必修课考核未通过的课程,重考学期若加分课程门数不超过上述规定时,重考课程仍可享受加分政策。

4.所有的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除比赛期间(含比赛前三天比赛结束后三天)外,必须参加各类实践教学环节。

5.运动员申请加分时,需携带参加比赛的正式通知、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燕山大学体育运动员加分申请表》,经带队老师、体育学院教学院长及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四、体育专业学生作为代表队运动员的说明

1.体育专业学生作为代表队的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其公共基础课不享受加分政策,由此耽误的考试可申请缓考,且缓考课程可申请跟随校内任何专业的相同课程重考。

2.体育专业学生作为代表队的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其学科基础课和专业限选课可根据比赛成绩和训练时间给予一定的加分,且只有成绩考核为D(及格)及以上档的可以加分。比赛学期,在原课程考核成绩的基础上最多可进二档(含二档),非比赛学期,在原课程考核成绩的基础上最多可进一档(含一档),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B档。

3.体育专业学生作为代表队的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获得的名次,可以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五、其它说明

1.体育代表队的学生参加保研推荐时,按照课程原始成绩计算,不按加分后的成绩统计。

2.欠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学生、留降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体育代表队,即使参加也不享受加分政策。

3.体育代表队的学生参加各级大运会及单项技能比赛取得名次的,综合测评按学生工作处的规定执行。

4.高水平运动员应无条件遵守学校的训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高水平运动员待遇:

(1)入学后不参加运动队训练和不遵守学校训练管理规定者;

(2)每学期训练课无故缺课累计达三次者;

(3)每年最好成绩低于二级运动员标准者;

(4)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5.确定为体育代表队的普通运动员应遵守学校的训练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当学期体育代表队的队员待遇,严重者将取消体育代表队队员待遇。

6.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必须经体育学院同意并开具证明后(说明比赛时间、级别),向所在学院请假。不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运动成绩,不享受上述加分政策。

7.高水平运动员、确定为体育代表队的普通运动员凡有学术抄袭或考试作弊行为者,将不在享受上述加分政策。

8.学校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不定期的检查各体育代表队的训练情况,凡与上报计划不符的训练项目,将取消运动员的加分政策并追究教练员的责任。

六、附则

本条例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调整部分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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