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结业生:
为做好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学位证书工作(以下简称换发证书),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标准
1.毕业标准: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无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期满。
2.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取得毕业资格;
(2)必修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1.8及以上或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满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首批毕业人数超过25人的专业,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该专业首批毕业学生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98%中最末位学生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人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计算);
首批毕业人数在21人到25人之间的专业,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该专业首批毕业学生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倒数第二位学生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
首批毕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专业,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全校其他专业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最低分。
二、换发程序
1.本人申请
结业生本人须在满足毕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原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
2.学院初审
结业生原所在学院收到换发证书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换发标准,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学院汇总符合换发标准结业生名单,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教务处提交拟换发毕业和授学位名单。严禁报送不具备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教务处复审
教务处汇总并复审各学院报送的毕业和学位材料。
4.学校审定
教务处将复审符合毕业标准的结业生向学校备案后换发毕业证书。同时,将拟授予学位名单提请燕山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为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结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换发时间
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于每年6月、9月、12月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会后,将根据会议决议换发证书。
四、注意事项
1.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含休学、留降级等学籍异动期限,不含参军入伍服役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6年,五年制7年)的结业生将不予换发证书,作永久结业处理。
2.对于换发证书的结业生,其毕业时间、授予学位时间按照实际换发和补授日期填写。
附件1:各学院教务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附件2:燕山大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
燕山大学教务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