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燕山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录和学业成绩评定办法告知书

2017年09月14日 09:09  点击:[]

亲爱的同学们: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精神,我校修订了《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按照41号令中有关要求,我校对在校本科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和学业成绩评定做以下调整:

1、学生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包括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选修课成绩。

2、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定,统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时,单门课程绩点以学生获得的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2016级及以后学生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非学位课绩点×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绩点×学位课课程学分)*1.2]/∑[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课程学分*1.2]

选修课成绩将纳入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未获得学分或成绩不合格的选修课也将纳入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2)2015级及以前学生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非学位课必修课绩点×非学位课必修课课程学分)+(学位课绩点×学位课课程学分)*1.2]/∑[非学位课必修课课程学分+学位课课程学分*1.2]

3、自本学期开始,允许学生在选修课开课后2周内,申请退选。学生退选申请,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世纪楼501)受理。选修课开课2周后不再受理。

教 务 处

2017年9月1日

上一条:关于2017年下半年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7年秋季学期部分通识选修课停开和补选的通知

关闭

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ysujwc 学生意见邮箱:xsyj@ysu.edu.cn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38号  燕山大学 066004
Copyright © 燕山大学教务处
技术支持:燕山大学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