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科生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教高〔2026〕1 号)和《燕山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燕大校发〔2024〕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各学院紧扣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教学工作需求,依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校友企业等校外社会资源,或依托校内综合实验室、场馆、实训中心等平台资源协商建设,具备相应规模、运行稳定,可承接一定数量本科生开展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基地管理
第三条基地工作实行校、院二级建设与管理模式。教务处是基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制定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审批、协调学院建设基地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基地运行。
第四条学院是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考察、评估基地条件和运行情况,与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基地协议、共同建设和管理基地、开展与人才培养有关的校企共建活动等。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基地建设,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本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拓展资源,建设相对稳定、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校外基地。学院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2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学院建立,向教务处报备,学院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三章 基地建设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基地建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学院应当遵循“高质高效、就地就近、节约开支、相对稳定”的原则,建设与管理基地。
(二)学校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共建单位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三)实践基地建设要把实践教学的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我校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同时基地建立要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就业、经济等因素,有利于学生就业。
第七条基地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校外基地共建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与学校长期稳定合作的积极性和承担实习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与能力。
(二)基地共建单位主要业务须与学校相关专业对口,具有一定规模,场地设施完备,产业技术先进,同时可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岗位,并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基地共建单位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热心人才培养,愿意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胜任实践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安全、稳定、有利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环境,具备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方面的保障性条件。
(五)基地应强化综合性、先进性和开放性,具有改革创新、交叉融合、科教融汇等特点,能接纳一定数量学生实习,满足集中实习的要求,能够承担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践教学任务。
第八条基地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基地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制定实习实践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运行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开展实习实践教学。共建单位须与学院协商确定学生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及内容,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三)组建指导教师队伍。学院和共建单位须分别选派政治过硬、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安全防范意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组建基地指导教师队伍。指导教师间应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学生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基地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安全保密、实习纪律等教育管理职责,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学生岗前教育培训,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影响力大、实习条件和实习效果突出的基地,建设成为满足多学科、多专业实践需求的综合型、开放型、共享型基地,推动多学科专业知识交叉融合。
第九条基地建设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签订协议。学院应通过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合作单位资质。与校外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学院负责提交学校线上申请,完成审批后,与校外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为 3~5 年,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挂牌。基地协议签订后,合作关系长期稳定、有代表性的基地可挂燕山大学实习实践基地牌匾。挂牌前学院须填写《燕山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见附件2),报教务处审批。基地牌匾由学校统一确定样式(见附件3),由学院负责联系单位制作。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以燕山大学或学院名义建设实习基地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以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校外基地建立后,学院须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管理系统中添加基地信息,基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践基地名称、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践基地级别、所在区域、单位性质、校内/校外基地、详细地址、是否有合法资质、是否是创业实习基地、是否是示范性教育实践基地、是否与行业企业共建、实习单位是否有安全应急预案、实习单位是否为校级及以上实习基地、实习单位是否为数智赋能实习基地、实习单位是否为海外实习基地、面向校内专业、每次可接纳学生数、上传共建基地协议。学院须按学校要求做好统计、填报基地有关信息工作。
第四章 基地监督
第十二条教务处不定期对基地及实习实践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校外共建单位以实践基地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受到查处的,该基地予以撤销,学校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对校外基地进行年度评估,对于合作单位运行不力、实习实践效果不好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不再具备合作基础、无法完成实习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应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与校外基地的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与共建单位协商,根据合作成效与双方合作意向,确定是否办理协议续签手续。不再办理续签手续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挂牌的实践基地,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原有牌匾;校外共建基地若协议期内提前终止合作或期满不再续签,所属学院应当及时办理摘牌手续,现场拆除并回收原有牌匾,统一登记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与管理办法》(2009版)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燕山大学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
2.燕山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
3.各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制作参照标准
燕山大学教务处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