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类本科教学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因教职工过错或过失导致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根据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职工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同一学期累计3次用较长时间(每次5分钟以上)讲授与课程内容无关内容,传播负能量的;
(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迟到(早退)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且事前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现场听课学生的;
(三)擅自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或者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的;
(四)上课时接听电话或随意离开教室的;
(五)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销售教材的;
(六)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随意离开考场的;
(七)课程考试命题与近二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分值≥30%的;
(八)考试结束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录入考试成绩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按规程指导学生,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十)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轻微的;
(十一)教师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教学相关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教职工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的;
(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迟到(早退)或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且事前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现场听课学生的;
(三)未经批准一个学期内累计发生擅自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3次及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的,或提前结束课程达到2学时的;
(五)同一学期累计5次用较长时间(每次5分钟以上)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传播负能量的;
(六)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服务的;
(七)因工作疏漏考前泄题或试卷出现较大差错,但补救及时,影响范围较小,未导致2个以上教学班重考的;
(八)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九)课程考试命题与近二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分值≥40%的;
(十)试卷评判中出现漏判或错判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遗失学生考试试卷的;
(十一)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按规程指导学生,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七条 教职工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的;
(二)故意为难学生,严重侵犯学生学习权益,引发学生强烈不满并投诉的;
(三)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教学的;
(四)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发生擅自停课达3次及以上的,或提前结束课程达到6学时的;
(五)课程考试命题与近二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分值≥50%的;
(六)考前泄题或遗失、损毁试卷等成绩支撑材料,情节严重或致2个及以上教学班重考的;
(七)考试过程中怂恿或参与学生作弊的;
(八)实践教学过程中不按规程指导学生,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或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严重的;或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更改、伪造成绩或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情形,可以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进行分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原则
第九条 如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但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查实后,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相关当事人应向教务处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条 责任人同时造成两种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分别给予认定。应当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不同的,认定其中最高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造成教学事故的,应当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的书面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单位送达《燕山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或教学单位接到教学事故的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自行填写《燕山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二)教学单位应在收到《燕山大学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对于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必须上报批准。
(三)教务处应对教学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凡发现上报材料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教学单位重新补正材料或重新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教务处应在收齐教学单位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根据教学单位意见对教学事故提出建议,并随机提名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教职工组成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成员5-7人。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根据教学单位上报材料和教务处建议作出复核。必要时,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可就事实展开进一步调查。
(五)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复核小组的复核意见,分类报送研究决定。建议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建议为重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认定决定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1.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通报;
2.责任人当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和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3.责任人半年内不能参加教学类评奖评优。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1.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2.责任人当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和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3.责任人一年内不能参加教学类评奖评优。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
1.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2.责任人当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能高于基本合格(称职)等次;
3.责任人二年内不能参加教学类评奖评优;
4.教务处或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有权视事故情节轻重暂停其一段时期内部分或全部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涉及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由教务处移交人力资源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停止本科教学工作处理要求的,教学事故处理期结束后,由教师本人提出重新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并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教师所在单位具体安排教师重新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如出现教学事故,今后不再聘任。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异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再重新组织审议,经再次审议后做出的结论为终局结论。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05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