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特长发挥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来华留学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实现良好的专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人员担任成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学校转专业工作。各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考核与录取办法等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审核学生的转专业资格,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我校学生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习任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和特长,适合专业培养,预期能够顺利毕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五)艺术类(除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以外),允许在相关艺术类专业内互转专业。
第九条 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二)除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以外,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已有转专业经历的或已有转学经历的;
(四)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术类(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根据《燕山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燕大教字〔2021〕34号)规定,需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若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差别较大,需从转入专业一年级修读,具体根据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本年级现有学生数的20%以内。各学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学校报送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
第十二条 学生于本人第三学期开学初,根据转专业的相关要求和各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于复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应在转入考核前书面告知转入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转出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移交至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转入资格审核以及转入考核,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在学院官网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网站公布各学院拟录取名单,相关单位完成转专业手续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将取消相应学生的转专业资格,同时对相关学院予以通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考核与录取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西里西亚智能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欧洲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内部的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