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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2022年02月23日 09:4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运行与管理,明确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实现教学组织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应遵循“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教育”“持续质量改进”的教育理念,各项工作重心应围绕学生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达成,教学过程和教学设计应着重考量课程目标的达成,形成“反向设计、正向实施”的以OBE理念为基础的人才培养路径。

第三条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推动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把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健全人格、较强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二章 教学组织工作

第四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由校长统筹负责,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就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及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决策;参与制定各类本科教育教学激励政策,参加本科教育教学相关奖励(奖项)评审与推荐;对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进行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并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和处分建议。

第六条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与服务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和教学一线师生的“教”与“学”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七条学院是学校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教学任务,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设置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简称“教学院长”)、教务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教学院长对学院的教学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规律;保证学院教学秩序稳定;负责学院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等作为基层教学组织,执行学校、学院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工作,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八条校本科教学督导团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本科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学院督导组在学院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九条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教师应积极担任本科生导师和班主任工作,应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课程选择、创新创业活动、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关注学生心理状态,主动关心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章 任教资格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凡选聘进校或由非高校单位调入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

第十三条担任主讲授课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担任过至少一年拟主讲课程的助教工作,经历过该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项目教学、实验教学(新设置课程除外)等所有教学环节的全过程训练,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且基层教学组织考核效果良好者可推荐上岗。

(二)熟悉拟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内容及重点、难点,已撰写出完整的课程教案。

(三)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考核(试讲内容为课程中不少于1课时的具有代表性的章节)。

(四)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培训和试讲考核。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教师,应具备以上(二)(三)项条件。

第十四条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从非高校单位聘请的外聘教师,要求从事课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及以上且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并在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备案。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工作急需,可适当放宽聘请条件。

第五章 开课条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

(一)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和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校、学院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各专业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学科专业建设定位,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

(二)培养计划的制订与修订,须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制定培养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对教师、在校生/家长、校友、用人单位、行业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内外部调研,广泛调查社会、行业企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学校制定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各学院主持制定专业培养计划方案,经学院讨论、审议后,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培养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原则上4年进行一次大的修订,2年进行一次小的修订。

(三)为了保证培养计划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学院组织五人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进行评议、教学院长审批同意,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四)课程设置包括理论课、单独设课实验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公共必选课和拓展选修课。专业教育课程包括专业必选课和专业选修课。

(五)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课程内容更新应及时。

(六)开设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学科交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

(七)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

(八)凡新设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必须提交专业培养计划草案,在专业正式审批后制定明确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保证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二)列入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学院组织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和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毕业要求、课程教学目标、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改,应提出申请,报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和实习场所、教学手段、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应针对各门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标准,并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选好适用教材、参考书或编写讲义。

(三)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制定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六)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学院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基层教学组织和教学院长审定已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六章 教学准备

第十九条教学任务下达后,各学院要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二十条主讲教师应认真研究所开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理解本课程对相关毕业要求能力达成的支撑和贡献,掌握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了解学生学习基础,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及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教学情况,保证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按学校要求,基层教学组织负责组织教师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和参考资料。要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确保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文字简明生动,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各学院应积极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优秀获奖教材、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或优秀自编教材。

第二十二条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内容进度安排计划,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及教学周数、学时数,把课程所在学期的教学活动、教学内容加以具体安排,以便把握教学进度,避免出现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甚至遗漏教学内容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主讲教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应科学认真地撰写教案或讲义,力求充实新内容,撰写规范,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分配教学时间。尽可能撰写电子化教案,增加教学的信息量。学校将对教师教案进行检查和展示,以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与进度,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教师对各自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学院定期对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不完善者,要求其定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聘请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助教的,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聘任审批手续。各学院应做好学生助教的管理工作,对学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第二十七条教师上课应做到:着装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为人师表;讲课使用普通话,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文字规范,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改进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师生互动;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复杂问题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前沿信息;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发挥课程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八条教师在与所教学生初次见面时,应以适当的方 式作自我介绍,以利于师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在上第一节课时,教师应介绍课程教学目标及其与相应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并说明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考核办法及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的责任。教师应加强课堂组织管理,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条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充分发挥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翻转课堂等教学新模式。尤其要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教育。基层教学组织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应组织优秀教师上示范课,共同进行教学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及时分析影响课程教学目标达成的有关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主动开展教学法研究,课程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开展课程的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应听取汇报或组织内部交流研讨。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四条课程实验

(一)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巩固和验证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 验研究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造能力。

(二)教师对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必须预先制订出实验教学大纲,并制定具体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安排要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综合型、创新型实验,使学生的实验能力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三)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教学应选定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主讲理论课的教师至少参加一轮完整的实验指导,主动与实验指导教师配合,防止理论与实际脱节。

(四)实验指导老师在每次实验教学开课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实验项目排课。

2. 检测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检查所需物品是否到位。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

3. 实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若未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者,应要求其重新预习,待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实验。

4. 实验前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5. 实验过程中,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五)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操作情

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防止事故发生。不得无故离开实验现场。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所在学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六)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 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设备和场地。

2. 检查实验设备使用后情况,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

3. 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及时发还给学生。

4. 对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并给出科学合理成绩。

(七)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课成绩要进行严格考核,做出全面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考核记载成绩;课内实验,应根据实验在该课程中的地位和比重,确定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比。

(八)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情况(包括实验仪器操作使用技能的掌握、实验方法的运用、实验过程的顺利程度等)、实验报告的质量和学生的实验态度进行评定。

(九)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实验教学,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以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动手机会。

(十)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手段,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开展课程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一)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高等学校本科生实践教学环 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主干专业课及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是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能够加深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 的理解,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进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制订出详尽的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教学大纲与计划任务书。任务书要经基层教学组织内讨论、学院批准。对设计(论文)内容是否合适、工作量多少、时间长短、考核的方法都要进行仔细的讨论研究。

2. 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的主要环节应进行试作,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学年论文开始前应向学生介绍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方法、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

(三)设计(论文)过程中,老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论文)任务。

(四)设计(论文)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每个学生的设计

(论文)结果进行现场答辩考核,综合评出成绩。

(五)设计(论文)结束后,教师要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开展课程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习

(一)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实习教学,可使学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

(二)实习的性质、内容、要求、时间,应按教学大纲规定进行,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改动,应由相关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习前,指导教师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制订完整的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的目的、任务、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与考核标准,与实习接待单位做好对接。

2. 召开实习动员会,讲清实习的目的与意义,公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3. 根据学校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做好实习经费的借款、使用、报账等工作。

(四)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按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人员间的协作关系。

2. 全程参与实习过程,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 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加强指导。

4. 督促、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

5. 在校外进行实习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允许学生离队,有特殊原因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汇报。

(五)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对每位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出成绩。

2. 及时对实习进行总结,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开展课程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二)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前应成立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好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学院各系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讨论与研究,如:就指导教师选聘、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任务量、过程管理、考核方法、评分标准等制定详细的安排。

(三)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加强指导。要定期了解、检查学生的进展情况。

(四)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业务指导,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五)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与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和

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基层教学组织和学院要认真分析总结,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开展课程的持续改进工作。

第九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三十八条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课外辅导答疑活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有共性的难点可以进行集中辅导或讨论。

第四十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引导、启发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鼓励学生提出具有创新 性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四十一条教师授课时,应设置一定数量并具有开放性和研究性的课程项目(大作业)或课外作业。课外作业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课程项目相关联。课程项目和作业的总学习强度一般不少于课程的计划学时。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时要认真、仔细,确保批改质量。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册,以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性错误问题,应在课堂上进行讲评纠正。

第四十三条各学院或基层教学组织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资料,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课程考核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五条所有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 行,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十六条课程考核要实施过程化考核,总评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教师应结合平时成绩(如随堂测试、期中考试、项目、作业、讨论、考勤等。其中,考勤只能作为扣分项)、课内实验成绩以及结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先修课程考核成绩可不包含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权重不低于30%,鼓励加大过程考核的成绩比重。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原则上采用等级制记入,D以上(含D)为合格,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课程项目(大作业)、作业、试题的具体考核内容应围绕课程教学目标进行设计和编制。基层教学组织要对相关考核内容制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同一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和同一评分标准。考前应对试卷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第四十九条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继续考试资格,收缴答卷,及时通知考试巡视人员处理,同时在考场记录单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对涉及2个及以上教学班的课程应统一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试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并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五十一条自成绩提交后的一周内(因教学计划安排不在校的学生,从返校后开始上课的当天计时),各学院、任课教师 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学生对成绩的质疑查询,并在查询申请结束后,组织有关教师认真核查试卷成绩,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公布查询结果。

第五十二条成绩查询期结束,主考教师负责将空白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课程考核分析报告、平时成绩佐证材料等课程考核及教学相关资料交开课学院存档,保留至学生毕业后2年。

第十一章 教师授课质量考评

第五十三条教师授课质量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所在学院实施,考评形式包括学生基础性评价、教学督导和同行认定性评价、学院审核性评价等。具体考评办法参照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考评为优秀的教师在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评结果不理想的教师,相关学院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服从学院或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分配,承担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六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职责,由于教师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七条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经指出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学校有权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一)对教学工作不负责,多次出现教学事故,难以胜任教学。

(二)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

(三)教学中多次出现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十三章 教师进修与培训

第五十八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九条教师进修的方式包括:攻读博(硕)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教师培训的方式包括:岗位培训、线上专题培训、线下专题培训等。

第六十条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安排好每学年的教师进修和培训计划,对选派外出进修的教师,应调整好其承担的教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应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进修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学院联系,以便学院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结束后,教师须向学院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外访问学者的教师在学习结束后须向人力资源处递交书面总结和毕(结)业证、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培训学分,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职称聘任、先优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教学保障

第六十三条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使命和任务。学校和学院建立以教学质量监控、评 价、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等为主要内容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利用多种渠道收集本科教学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及问题,提出切实 可行的整改意见并按时改进,实现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务于教学工作,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必须确保教学工作所需的实验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语言教学设备以及教室、桌椅、黑板、门窗等的正常使用。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十五条全校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掌握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听课制度,完成听课任务。

第六十六条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在本职工作中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好教学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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