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认定的管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不配合监考人员履行检查学生证件等管理职责的;
(三)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或借给他人文具及其他考试相关用品的;
(九)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进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故意扰乱考场、考点、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利益的;
(十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开考后,在身上、试卷下方、桌面、桌内或座位旁等位置发现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不论是否开机且不论是否使用);
(二)开考后,在身上、试卷下方、桌面、桌内或座位旁等位置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不论是否本人所有且不论是否查看)。
(三)在身体、桌面、衣物、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因去卫生间等特殊原因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传递、接收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写有考试信息的物品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报名、考试资格或成绩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四)考试前、考试中,伪造、传播试题及答案,扰乱考试秩序,造成考试秩序失控或大面积抄袭事件的;
(五)使用相关设备接收考试信息或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六)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行为的;
(七)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作弊行为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无效并按零分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在《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详细地记录学生违规情况,向违规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字确认;对学生违纪、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在“考生签字”处写明“考生拒签”。
第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作弊行为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违规认定建议。在违规行为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将《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和违规认定建议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处务会做出违规认定,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第八条规定程序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举报,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的,学院须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教务处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