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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教学工作量二级管理指导性意见》的补充说明

2017年10月16日 11:23 霍文刚 点击:[]

校属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二级管理工作的推进,学校制定了《实验教学工作量二级管理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2016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中使用,现对意见中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课程设计占用实验室(机房)的学时按照每学分不超过1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占用实验室(机房)需在开课前填写实验室(机房)使用凭证,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且必须提前在实验教学管理平台中排课并进行考勤,工作量核算以此凭证为准。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占用实验室不计工作量;理论课占用实验室(机房)以教务系统中的排课数据为准,未在教务系统中排课的不计工作量。

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工作量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有设备编号,且“经费科目”与“使用方向”均为教学的设备。需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项目必须于开课前一周填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课计划表,将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三、各学院填报实验教学任务时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务必要满足意见要求,如有客观原因不能满足要求的,须在填报实验教学任务时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验(上机)排课及考勤必须与本学院上报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全一致。一旦发现有指导学生人数不满足要求且未提前申请,或者排课、考勤与实验教学任务不一致的情况,计算工作量时将扣除该门课程工作量的50%。

四、自制仪器设备需有学校的立项。对于没有立项的设备,需要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平台中入账后方可计算工作量。

五、对于未能在实验教学管理平台中排课的课程,以及未按要求填报使用凭证、开课计划表等相关手续的各类课程,年终将不予计算工作量。如确有客观原因,又能提供详实的使用记录的课程,工作量按计算办法的50%计。

教务处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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