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学业成绩测评体系,更加客观地认定学生的成绩绩点,经学校研究,拟对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录入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即五级十一段制,如A+、A、B+、B、B-、C+、C、C-、D、F、F-档等)记录。
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以等级制记分:D以上(含D)为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低于40分或为F-档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为客观真实的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在教务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时,建议使用百分制记分办法。
二、百分制成绩、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等级制成绩 |
绩点 |
96-100 |
A+ |
4.5 |
90-95 |
A |
4.2 |
86-89 |
B+ |
3.8 |
82-85 |
B |
3.4 |
78-81 |
B- |
3.0 |
74-77 |
C+ |
2.6 |
70-73 |
C |
2.2 |
65-69 |
C- |
1.8 |
60-64 |
D |
1.2 |
40-59 |
F |
0 |
0-39 |
F- |
0 |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调整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2022年以前的成绩按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计算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2022年春季学期及以后,按新的课程考核成绩及绩点对应关系计算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