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纲领,是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它决定着教学内容的基本方向和框架,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生产劳动、课外活动以及校外活动等各方面做出全面安排,具体规定学校的专业设置、各专业的教学顺序、教学时数以及各种教学活动等。
一、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
第一条 制定培养计划应结合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相关政策文件,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着力突出“能力导向、学生主体、教师主导”。
第二条 培养计划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课程。
第三条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以及部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按照培养计划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专业限选课、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四条 公共基础必修课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自然科学基础课、体育和外语等课程。公共基础必修课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有关专家论证后统一确定。
第五条 通识选修课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课程、人文艺术类课程以及社会科学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能力和兴趣并按有关规定选择修读。
第六条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大类所属的学科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相关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各学院组织本单位专家、有关专业和相关技术基础课程基层教学单位的专家论证后统一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专业限选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学习专业技能和体现专业办学特色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一旦选定某个专业方向,专业限选课就按照必修课管理,学生须修完该方向设置的所有课程。专业限选课由各学院组织各专业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讨论、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专业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由专业在制定培养计划时,根据本专业的知识结构和培养方向设置应选学分数1.5倍以上的课程供学生选修,原则上每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由学院提出,后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制定后,学院应组织五人以上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培养计划研讨后报学校审批。
二、培养计划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布置培养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前期动员培训,同时各学院召开动员大会,布置任务,确定培养计划制定负责人及小组成员,拟定工作方案,展开调研。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培养计划制定工作提出建议,教务处根据调研结果和学院建议形成制定培养计划的原则性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原则性意见展开制定培养计划的具体工作,并形成初稿。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培养计划初稿进行评阅,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形成终稿。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培养计划的校对、排版和印刷工作,各学院根据培养计划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培养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培养计划制定完毕后,由教务处负责整理、印刷、存档并发放到学院等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依照培养计划向各学院发出下学期的教学任务、排课要求等通知,由学院落实后报教务处,经主管处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发开课教师教学任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变动,都必须填写《燕山大学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学院组织五人以上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议、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变动。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培养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务处组织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培养计划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变动等原因需对培养计划进行修订时,原则上按培养计划的制定程序办理。修订后的培养计划原则上应从新入学的一届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一六年九月修订